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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加強疫情防控部分政策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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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3-30 12:37

2020年3月


目   錄

一、安徽省關于加大政策調節力度促進經濟持續

健康發展的意見………………………(1-21)

二、安徽省應對疫情推動企業復工復產支持實體

經濟發展政策清單…………………(22-83)

1.財稅支持政策(61條)………………………(22)

2.降成本支持政策(25條)………………………(38)

3.穩崗創業支持政策(42條)……………………(46)

4.金融支持政策(22條)…………………………(60)

5.優化政務服務和營商環境政策(54條)………(66)

三、安徽省關于依法科學精準抓實抓細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84-98)

安徽省關于加大政策調節力度促進經濟持續

健康發展的意見

2020年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十三五”規劃收官之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完成全年目標任務面臨更大壓力。各地各部門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堅持以改革開放為動力,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全面做好“六穩”工作,加大政策調節力度,著力扶持市場主體、穩定市場預期、優化市場環境,促進全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為此,提出如下意見。

一、大力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1.發揮財政資金支持效應。2020年,省財政繼續安排130億元左右,采取“借轉補”、事后獎補、股權投資基金等方式,支持“四個一”創新主平臺、“一室一中心”分平臺、“三重一創”、創新型省份、制造強省、技工大省建設等。省級預算安排需再分配的專項資金,盡快撥付到具體用款單位和項目,并適時組織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評價。

2.進一步降低涉企費用。全面推行天然氣大用戶直供氣,調整省內天然氣短輸價格。全年電力直接交易規模達到1000億千瓦時左右,落實降低制造業電價政策,各地可對大工業用電費給予適當補貼。疫情防控期間,對中小微企業工業用水價格、用天然氣價格均下調10%。船閘收費繼續執行下調10%減免政策。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可在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社保繳費基數。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繼續執行16%,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2020年2-6月,對中小微企業免征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2-4月對大型企業減半征收。

3.鞏固和拓展減稅成效。落實好降低增值稅稅率、擴大享受稅收優惠小微企業范圍等政策,積極貫徹國家鼓勵科技創新、吸引高端人才等稅收優惠政策。2020年,繼續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50%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等地方稅種及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法定最低稅額標準征收貨車、掛車、專用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摩托車和1.0升(含)以下乘用車車船稅;契稅執行3%稅率。各地在規定的土地使用稅稅額幅度內,可進一步優化土地使用稅等級范圍,降低稅額標準。按規定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4.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支持金融機構增加制造業中長期融資和小微、民營企業等信貸投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增速高于各項貸款增速。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壓降成本費率,努力使小微貸款利率比上年明顯下降。用足用好央行疫情防控專項再貸款資金額度,落實中央貼息政策,支持金融機構向疫情防控重點企業提供優惠利率貸款,確保貸款利率低于1.6%,各地可給予進一步支持?!岸惾谕ā睒I務支持對象從納稅信用A級和B級企業擴大到M級,2020年累計投放額200億元以上。支持各地對無還本續貸落實較好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獎勵。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三農”、科技型企業等擔保費率不超過1%的擔保業務,各級財政適當給予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擔保費補貼。支持發展供應鏈金融,推動供應鏈核心企業對上下游中小企業應付賬款予以確權,拓寬中小企業、科技型企業融資渠道。

5.支持更多優質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2020年,省財政繼續對在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科創板掛牌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對完成改制并掛牌的再給予10萬元獎勵。對成功在“新三板”融資企業,省財政按首次股權融資額的1%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最高70萬元。對在滬深證券交易所等境內外公開市場首發上市的企業給予400萬元獎勵。鼓勵各地配套制定獎補政策。

6.擴大省級股權投資基金有效投入。2020年,從省財政支持“三重一創”、中小企業(專精特新)、農業產業化發展基金資金中切塊50%,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實施直投。建立健全省級股權投資基金激勵機制,對政策性要求實現較好且連續兩年完成資金募集和項目投資預期目標任務的子基金管理機構,由母基金擴大合作規?;蛑С制湫略O子基金。

二、持續培育壯大新動能

7.推動新興產業發展。完善“三重一創”、制造強省政策體系,優化資金使用結構,優先支持集成電路、智能家電、新能源和智能網聯汽車、機器人、人工智能和生物醫藥等新興產業發展,支持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創新和5G重大項目建設。2020年,優先從“三重一創”、制造強省、創新型省份資金中,對新認定的國家級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國家先進制造業集群、國家創新發展試驗區給予一次性1000萬元獎補。從制造強省資金中,對符合條件的提升產業鏈水平及數字化轉型、智能制造、綠色制造、服務型制造企業,按項目投資額給予一定補助;對符合條件的提升產業基礎能力技改項目,按設備購置額給予一定補助。各地可對創新型民營、外資企業年研發投入占比3%以上的部分給予一定補助,可對有市場、有技術、有效益的復規企業給予一定獎補。疫情防控期間,對通過技改新增產能的重點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按增購設備投資額的50%給予一次性補助。

8.加大科技創新支持力度。2020年,從創新型省份資金中,對入駐安徽創新館的科技服務資源主體給予績效獎補,最高100萬元。省財政分別安排2億元,注入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省科技融資擔保公司。從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項目專項資金、“三重一創”資金中,對能源研究院、人工智能研究院、大健康研究院、環境科學研發平臺、未來技術綜合研究基地等重大創新平臺建設和省級產業創新中心布局組建給予支持。從制造強省資金中,對經省認定的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研制企業和示范應用企業,依規分類分檔給予一次性獎補。對通過評價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全面執行國家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基礎上,各地可再按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標準的25%給予獎補。根據初創期科技企業自獲利年度起3年內對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各地可對其給予相應獎勵,用于企業研發投入。

9.支持培養和引進人才。2020年,省財政繼續統籌安排6億元左右,深入實施新時代“江淮英才計劃”等,支持培養引進高端領軍人才等。遴選支持一批省“115”產業創新團隊和“特支計劃”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引進培養一批外籍和留學回國高層次博士后青年人才,選拔一批“安徽省技術能手”,表彰一批“安徽省突出貢獻人才獎”,獎補一批引才突出平臺單位。新引進和扶持提升高層次人才團隊50家以上。深化編制周轉池制度改革,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成效在職稱評審、績效考核等方面的比重。鼓勵各地加大人才公寓房建設,保障符合條件的各類人才住房需求。

三、努力擴大有效需求

10.加強項目謀劃和儲備。圍繞長江經濟帶發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中部地區崛起等重大戰略實施,積極對接中央預算內投資重點支持方向,聚焦先進制造、公共衛生、民生保障、生態環境、基礎設施等重點領域,謀劃儲備和實施一批重點項目。省繼續安排部分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工程及重點項目謀劃和前期工作。

11.加快推進重大項目建設。2020年,統籌組織4200個省重點續建項目有序復工,新開工省重點項目1800個以上、竣工700個以上。聚焦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方向,實施億元以上重點技改項目1000個以上。按月組織協調重大項目開工,全面落實高質量“四督四?!敝贫群汀拔屙棛C制”要求。加快專項債券發行、資金撥付和使用進度,8月底前完成全年專項債券發行任務,對預算已安排的專項債券項目,允許使用財政庫款提前開展項目建設。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后超過1年未開工的項目,及時調整投資計劃。

12.保障重點項目建設需求。搭建重點項目服務“綠色通道”,實行土地要素跟著項目走、能耗指標圍著項目走、嚴守生態紅線優化路徑走。省調度的重大基礎設施、重大產業和基礎科研項目,從省預留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中予以安排。對完成省下達能耗強度控制目標任務的市,新建符合產業政策的重大項目用能指標由省統籌協調。對于鐵路、公路、水利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中需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和因工期緊或受季節影響急需動工的其他工程,可依法按程序向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先行用地。

13.多渠道擴大服務供給。養老服務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享受居民價格政策,按規定對養老機構給予建設補助、運營補貼等。支持醫療機構開設老年病房或轉型為護理院、康復醫院等,按規定享受相應補助補貼。各地可對醫養結合示范單位給予獎勵。大型公共體育場館向社會免費或低收費開放,按規定給予財政補助。省財政對新增國家5A級旅游景區和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生態旅游示范區、全域旅游示范區給予最高200萬元獎補,對旅游領軍企業給予最高200萬元獎補。按規定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支持新建住宅小區和舊城改造將智能信包(快件)箱等快遞末端設施納入配套設施建設工程和社區公共服務基本目錄,予以優先保障。

14.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因城施策,以需求為導向,引導土地供應和金融投放,合理安排建設規模,優化住房供給結構,促進住房市場供需平衡、房價穩定。大力發展租賃住房,給予規劃、土地、金融等支持。2020年,支持整治改造老舊小區700個左右,支持建設一批城市停車場等城鎮基礎設施補短板、擴內需項目。棚戶區改造基本建成15.3萬套。

15.不斷優化消費環境。支持改造提升街區環境、交通設施、商業質量、智慧街區等配套項目,2020年,培育50條省級特色商業街區,打造一批品質夜市和便民消費圈。發揮省級流通業發展專項資金作用,改善流通業公共服務體系。統籌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重點扶持住宿餐飲、交通運輸、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響較大行業,加快培育在線教育、在線辦公、數字娛樂、數字生活等新業態新模式,釋放新興消費潛力。

四、推進重點領域改革和對外開放

16.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深化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推動授權放權工作有序開展、全面落實。逐步將符合條件的省屬企業整體上市后的國有股權劃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運作管理,壯大“兩類公司”資本實力,促進國有資本向重點行業、關鍵領域和優勢企業集中。完成210萬噸煤炭過剩產能退出任務。

17.堅定不移擴大招商引資。鼓勵各地因地制宜依法依規出臺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緊盯滬蘇浙等地上市公司、行業龍頭企業、科創潛力新興企業、投資基金管理機構,開展針對性的招商對接洽談活動。鼓勵開發區深度融入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制定成本分擔和利益分享、人才交流合作、產業轉移協作等方面的措施,共建產業園區。對重大產業項目,各地可參考落地成本、投資進度、投產情況、生產經營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度,在項目達產后給予一定資金支持。提升招商活動市場化水平,對成功引進省外項目的社會組織、中介機構、招商團隊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由項目受益地(園區)給予相應獎勵。辦好2020世界制造業大會、中國(安徽)科技創新成果轉化交易會、中國安徽名優農產品暨農業產業化交易會,申辦2020世界顯示產業大會。

18.支持外貿進出口。支持企業開拓多元化市場,努力鞏固傳統市場,大力開拓“一帶一路”等新興市場,對企業參加境外展會、國際產品認證、境外商標注冊、境外專利申請給予支持。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和滲透率。支持企業建設“海外倉”。完善分類指導,優化對外投資結構,拓展第三方市場合作,為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承攬境外工程項目提供優質服務。

五、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

19.推進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和“一圈五區”建設。全面實施長三角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及安徽行動計劃,落實國家“三張清單”明確的重點任務,推進與滬蘇浙達成的118個首輪合作項目。支持合肥都市圈擴容,加快合六經濟走廊、合淮產業走廊建設,積極建設合蕪、合馬、合銅、合滁、合桐發展帶。支持合蕪蚌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提升創新發展水平。支持皖江城市帶錯位承接、高端承接、鏈式承接、集群承接產業,推進江北、江南產業集中區改革創新發展。支持皖北地區高質量發展,高水平打造皖北承接產業轉移集聚區。深入落實對大別山革命老區傾斜政策,重點支持特色產業發展和對外聯通通道建設。高標準建設皖南國際文化旅游示范區,支持打造長三角健康養生基地。

20.支持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省財政統籌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優質專用糧食生產,扶持生豬穩產保供,支持秸稈綜合利用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繼續安排農業產業化發展資金,支持農產品加工業“五個一批”加快發展。擴大農業大災保險試點,推進完全成本保險試點,全面推開育肥豬保險,取消省級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門檻。高質量完成380萬畝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繼續采取先建后補方式,優化升級農村電商。抓好農村公共衛生體系建設,全面提升農村人居環境和公共衛生服務水平。2020年,省財政統籌安排50億元左右,支持鄉村振興。

六、堅決打好三大攻堅戰

21.確保脫貧攻堅任務如期全面完成。聚焦大別山等革命老區、深度貧困地區和特殊貧困群體,繼續加大各級財政扶貧資金投入,加大受疫情影響的貧困人口及其家庭臨時救助力度。落實社保扶貧兜底政策,實現貧困人口應保盡保。落實省市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增長機制,推進貧困縣統籌整合涉農資金試點。支持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戰略有機銜接,探索建立解決相對貧困的長效機制。

22.堅決防范重點領域風險。支持依法合規多舉措化解到期存量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有效使用證券機構市場化紓困基金,處置化解上市公司股權質押、債券違約等風險。支持企業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所在市、縣(市、區)可給予單戶債權機構最高500萬元的獎勵,省級按實際獎勵額給予一定補助。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實施“精準拆彈”,鼓勵債權人采取一致行動,分類施策化解企業債務風險。支持中小法人銀行通過引進優質合格戰略投資者等方式補充資本,穩妥有序化解高風險金融機構風險。

23.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省財政繼續安排專項資金,對美麗長江(安徽)經濟帶建設、重點流域和重點區域水污染防治、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大氣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節能技改進行獎補。深入實施新安江流域、滁河流域、沱湖流域、大別山區水環境和全省地表水斷面、空氣環境質量等生態補償制度。支持農村人居環境建設,推進農村廁所改造和糞污資源化利用民生工程。依法依規完善排放標準和“一廠一策”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實施績效分級差異管控,環??冃級企業在重污染天氣期間,可以不參與應急減排,杜絕簡單“一刀切”。

七、保障和改善民生

24.加強民生投入保障。大力壓減非剛性、非重點項目支出,省級項目支出中用于日常運轉的平均壓減5%,公用經費在前兩年已經壓減10%基礎上再平均壓減5%,用于基本民生等。精準高效實施民生工程。

25.促進穩定和擴大就業。對上年度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返鄉農民工首次創業,按規定從就業補助資金中給予5000元一次性創業補貼。繼續實施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職工在崗培訓補貼政策。疫情防控期間,新增就業崗位的小微企業,按規定從就業補助資金中給予一次性補貼,每戶企業最高不超過4萬元。組織城鄉未繼續升學初高中畢業生、20歲以下登記失業人員參加技能培訓,并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就業困難人員享受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政策期滿仍未實現穩定就業的,2020年可再享受政策1年。

26.穩步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全面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推動和完善失業、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全面推開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及時啟動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適度提高救助標準。2020年,繼續按規定提高居民醫保人均財政補助標準和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八、不斷優化營商環境

27.構建親清政商關系。常態化開展領導干部點對點聯系重點民營企業活動。建立優秀民營企業家服務檔案,將優秀民營企業家納入“江淮優才卡”服務對象,組織一批“專精特新”、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赴境外學習研修。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安徽省百家優秀民營企業和百名優秀民營企業家評選表彰。各級黨委和政府可聘請優秀民營企業家擔任發展顧問,制定重要涉企政策征求民營企業家意見,研究重要經濟工作視情邀請民營企業家代表參與或列席。各級政府及國有企業要依法履行與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簽訂的協議和合同。

28.繼續深化簡政放權。推行新型政務服務“皖事通辦”,全面開展7×24小時不打烊“隨時辦”服務。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合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合并,統一核發有關證件。企業開辦1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3個工作日內辦結,其中生產制造企業抵押登記1個工作日內辦結。各類開發園區實施區域評估,評估結果適用于區域內各類市場主體,推行工業項目“標準地”制度。及時準確公示對企業的行政執法信息,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

29.深入推進“四送一服”“三比一增”。全面落實聯系包保機制,用好“四送一服”綜合服務平臺,進一步拓展服務領域和深度,切實幫助企業解決發展中的難題。常態化實施“四送一服”雙千工程,2020年二季度、四季度分別開展為期1個月的集中活動,當前要將支持企業復工復產作為重點任務。按季開展比創新、比創業、比創造、增動能活動。

30.加大政策督查落實。省直有關單位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1個月內,抓緊制定實施方案。加強輿論研判和預期管理,做好信息發布和政策解讀,穩定市場主體生產經營信心。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要對各項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和監督,適時組織評估,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在實處、抓出實效。

本意見發布后,如國家出臺新的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

安徽省應對疫情推動企業復工復產

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政策清單

 

一、財稅支持政策(61條)

1.支持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增產擴產,對疫情防控期間通過技改新增產能的重點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在企業簽訂合同并順利達產后,按增購設備投資額的50%給予一次性補助。對省疫情防控應急綜合指揮部直接調度的重點企業,依據增購設備采購合同約定進行補助。(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

2.健全重點防控物資產業鏈,實行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目錄管理,由各市審核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審定后入庫。對目錄內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的疫情防控相關技改項目,按增購設備投資額的20%給予一次性補助。(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

3.自1月1日起,對重點防控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稅前一次性扣除,全額退還疫情防控期間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稅務局)

4.對運輸防控重點物資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務、郵政快遞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等。(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稅務局)

5.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停產停工、關門歇業等,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稅務局)

6.疫情影響辦理申報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可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申報。中小微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依法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稅務局)

7.對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提供優惠利率信貸的基礎上,中央財政按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貼息資金從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申請中央財政專項再貸款貼息的,由企業于5月10日前向所在地財政部門申請,申請資料包括:貼息資金申請表、2020年1月1日之后疫情防控期內新生效的貸款合同以及貸款發放憑證。

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衛生防疫、醫藥產品、醫用器材企業,申請中央財政貼息的,比照上述程序申報。5月31日后,如中央財政繼續實施貼息政策,省財政將積極爭取中央政策支持。(皖財金〔2020〕83號,省財政廳)

8.實施定點企業就業獎補,對承擔疫情防控防護設備設施生產任務的定點企業,各地通過就業補助資金給予一定的獎補。(皖財企〔2020〕88號,省財政廳)

9.采取“先立項、后補助”方式支持。對于建設期內創新技術、產品獲得相應注冊或生產資質的項目,符合省科技創新計劃項目遴選標準的予以納入,給予研發投入最高50%補助。對產業化設備投入,比照省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給予20%補助。項目完成并驗收后,資金一次性撥付,單個項目最高補助3000萬。項目投資按照建設期核定,原則上為一年(生物制品、藥品、醫療器械等研發周期較長項目按實際情況核定)。(皖發改產業〔2020〕68號,省發展改革委)

10.對《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02號)所列有關物資,海關可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減免稅相關手續。2020年3月31日前,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衛生健康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資免征關稅,含對美加征的關稅,已經征稅的立即辦理退稅手續。對符合鼓勵類產業條目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進口減免稅設備用于擴充產能的,經報備可先進口后補辦減免稅審批手續。(合關辦發〔2020〕25號,合肥海關)

11.對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對符合上述規定的項目,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征關稅。(合關辦發〔2020〕25號,合肥海關)

12.對于2020年1月申報進口的匯總征稅的報關單,準許其在2月24日前繳納稅款。對于2020年1月申報進口的非匯總征稅報關單,繳款期限屆滿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安徽省確定并公布的復工日期期間內的稅款繳款書,可延期至復工之日后15日內繳納稅款。對全省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進口的設備、原材料等可適用較低布控查驗率和匯總征稅優惠,企業可先行辦理通關后繳納稅款。(合關辦發〔2020〕25號,合肥海關)

13.從省級相關文化和旅游資金中切塊,作為紓困幫扶資金,主要支持范圍:旅行社、旅游星級飯店、旅游景區、網吧等企業。(皖文旅發〔2020〕23號,省文化和旅游廳)

14.對旅行社、星級飯店、A級旅游景區、網吧申報的有關項目優先給予資金補助、貸款貼息支持。(皖文旅發〔2020〕23號,省文化和旅游廳)

15.運用好各級文化和旅游專項資金,支持文化和旅游企業疫后恢復生產,穩定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場。(皖文旅發〔2020〕23號,省文化和旅游廳)

16.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全域旅游發展加快旅游強省建設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辦〔2019〕17號)等文件,指導符合條件的文化旅游項目、企事業單位及時申報獎補資金,在規范審核基礎上,加快撥付進度,支持文化和旅游企業渡過眼前難關,有序恢復生產經營。(皖文旅發〔2020〕23號,省文化和旅游廳)

17.支持涉農企業創新市場營銷方式,采取線上售賣、線下送貨等方式,充分利用淘寶、京東、抖音直播等電商平臺開拓線上營銷渠道,鼓勵市縣按照有關規定對電商平臺促銷宣傳、快遞運費等給予補貼獎勵。(皖政辦明電〔2020〕7號,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供銷社、省財政廳)

18.各地可對年屠宰能力超過5000噸的家禽屠宰企業儲存耗損和用電費用給予適當補貼,省級農業產業化資金予以適當獎補。(皖政辦明電〔2020〕7號,各市人民政府、省農業農村廳)

19.對持有祖代以上有效《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養殖場(戶),各地可按每套3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加快恢復生豬生產,將養殖場戶貸款貼息補助范圍由年出欄5000頭以上調整為年出欄500頭以上。(皖政辦明電〔2020〕7號,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

20.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全額退還疫情防控期間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皖政辦明電〔2020〕7號,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

21.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涉農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對疫情防控民生保障生產企業,優先核準延期繳納稅款。(皖政辦明電〔2020〕7號,省稅務局)

22.實施禽肉臨時收儲補貼、存欄種禽補貼等政策措施,鼓勵家禽屠宰加工企業以不低于市場價格積極收儲活禽,大力推行“規模養殖、集中屠宰、冷鏈運輸、冰鮮上市”。(皖辦明電〔2020〕13號)

23.對企業參加省級確定的重點展會,因疫情影響不能參加境外專業展會的,已支付但不能退回的展位費予以全額補助。(皖辦明電〔2020〕13號)

24.組織開展涉企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網上申報,特事特辦,簡化程序,有明確政策標準、落實到具體企業項目的,原則上4月底前完成資金撥付。兌現周期較長的財政資金,可按進度分期兌現。(皖辦明電〔2020〕13號)

2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三款)

26.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第一條)

27.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后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范圍。(財稅〔2015〕4號)

28.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財稅2016年36號附件一第十四條規定的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不視同銷售服務,不征收增值稅。(財稅〔2016〕36號附件二第一條第二款)

29.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抗癌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進口抗癌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財稅〔2018〕47號)

30.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罕見病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進口罕見病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財稅〔2019〕24號)

31.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征增值稅。(財稅字〔1999〕264號第二條、第三條)

32.對血站自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財稅字〔1999〕264號)

33.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3年免稅期滿后恢復征稅。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財稅〔2000〕42號)

34.對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制品和藥械,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國稅發〔2009〕10號第二條)

35.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財稅〔2016〕36號附件三第一條第七款)

36.第三方醫療機構受托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財稅〔2019〕20號第二條)

37.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耕地占用稅法》第七條)

38.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警用車船,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專用船舶,免征車船稅。(《車船稅法》第三條)

39.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醫療廢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環境保護稅法》第四條第二項)

40.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41.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財稅〔2018〕99號)第一條)

42.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43.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財稅〔2011〕137號)

44.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財稅〔2012〕75號)

45.公共交通車船暫免征車船稅。(《安徽省車船稅實施辦法》第五條)

46.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7號)

47.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耕地占用稅法》第七條)

48.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國內采購的貨物免征增值稅。(財稅〔2002〕2號)

49.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免征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五款)

50.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的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服務,不視同銷售服務,不征收增值稅。(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第十四條第一款)

51.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的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視同銷售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征收增值稅。(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第十四條第二款)

52.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18〕15號)

53.個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屬于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公告2019年第99號)

54.對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

55.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季度銷售額30萬元以下,含本數)免征增值稅。(財稅〔2019〕13號第一條)

56.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9〕13號第二條)

57.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安徽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我省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地方稅及附加的通知》財稅法〔2019〕119號)

58.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貨車、掛車、專用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摩托車和1.0升(含)以下乘用車的車輛車船稅年稅額標準分別降至16元/噸、8元/噸、16元/噸、16元/噸、36元/輛、60元/輛。(《安徽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調整部分車輛車船稅年稅額標準的通知》財稅法〔2019〕121號)

59.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按征收管理渠道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安徽省殘疾人聯合會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5〕2033號)第七條)

60.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第39號第八條和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

6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批,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皖政〔2003〕37號)

二、降成本支持政策(25條)

1.降低中小微企業用電、用氣、物流等成本,工業用電價格根據國家政策及時調整,工業用水價格、用天然氣價格均下調10%,期限為3個月(2020年2月、3月、4月)。(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電力公司配合)

2.對承租國有企業經營性用房或產權為行政事業性單位房產的中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免收3個月(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

3.對在疫情期間為中小微企業減免租金的創業基地、創業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各類載體,優先予以政策支持。(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

4.對在疫情期間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業減免租金的企業,鼓勵各地給予一定資金補貼。(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等部門,各市人民政府)

5.對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用電、用氣、用水等,確因流動資金緊張、繳費困難,實行“欠費不停供、不收滯納金”措施;疫情結束后3個月內,由企業補繳緩繳的各項費用。(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電力公司配合)

6.按規定給予平價店補貼支持,落實對設立農副產品平價直銷區的大型超市、社區連鎖店暫緩實行峰谷分時電價的規定。(皖發改價費函〔2020〕47號,省發展改革委)

7.對疫情防控期間暫不能正常開工、復工的企業,放寬容(需)量電價計費方式變更周期和減容(暫停)期限,電力用戶即日可申請減容、暫停、減容恢復、暫?;謴?。申請變更的用戶不受“基本電費計收方式選定后3個月內保持不變”“暫停用電不得小于15天”等條件限制。對于疫情發生以來停工、停產的企業,可適當追溯減免時間至今年2月1日。(皖發改價格函〔2020〕63號,省發展改革委)

8.對因滿足疫情防控需要擴大產能的企業,原選擇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繳納容(需)量電費的,超過合同約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實收取,不再加倍收取基本電費。(皖發改價格函〔2020〕63號,省發展改革委)

9.對為疫情防控直接服務的新建、擴建醫療等場所用電免收高可靠性供電費。(皖發改價格函〔2020〕63號,省發展改革委)

10.在疫情防控應急響應期內,對我省申請人按照國家標準生產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醫用外科口罩、醫用防護口罩、醫用防護服、醫用隔離(防護)眼罩等所涉及醫療器械新產品,向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首次注冊、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其注冊費一律實行零收費。(皖發改價格函〔2020〕63號,省發展改革委)

11.將政府組織并持有合法手續的農民工包車運輸車輛,納入疫情防控應急運輸綠色通道政策范圍,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費。(《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關于認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間農民工包車運輸的緊急通知》,省交通運輸廳)

12.疫情防控期間,省市場監管局所屬的計量檢定機構、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對省內復工復產企業計量器具的檢定校準收費、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項目收費、特種設備檢驗項目收費減少50%;省市場監管局所屬質量與標準化研究機構,對省內企業所需的中外標準信息咨詢服務、標準時效性確認和標準翻譯費用予以免收。(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3.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免收省內企業的注冊檢驗費、應急檢驗費。(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4.鼓勵社會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根據自身實際與企業需求視情減免收費;鼓勵各類農貿市場開辦者對疫情防控期間場內經營者攤位費予以免收或減收。(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5.落實專利費用減繳政策,積極幫助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專利收費減繳備案,擴大減繳企業覆蓋面。(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6.省質檢院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對省內生產企業送檢的疫情防護物資檢驗檢測費一律免收。所有復工企業送檢的非疫情防護物資檢測費按收費標準的50%收取,對特別困難的中小微企業檢測收費“一事一議”。(皖市監辦函〔2020〕57 號,省市場監管局)

17.支持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按規定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建金函〔2020〕114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18.對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確因流動資金緊張、交費有困難的,疫情防控期間實行欠費不停電措施。(皖電辦〔2020〕46號,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

19.組織實施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暫退工作,暫退標準為現有交納數額的80%,被法院凍結的保證金不在此次暫退范圍之內。暫退工作要在2020年3月5日前完成。(皖文旅發〔2020〕23號,省文化和旅游廳)

20.對疫情防控期間有關進口貨物的滯報金,起征日順延至安徽省確定并公布的復工日期。涉及補辦減免稅手續的,在減免稅證明正式簽發之日起14日內申報的,免征滯報金。(合關辦發〔2020〕25號,合肥海關)

21.對在農村建設的保鮮倉儲設施用電實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皖政辦明電〔2020〕7號,各市人民政府、省農業農村廳、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

22.涉農企業用水價格、用天然氣價格均下調10%,期限為3個月。(皖政辦明電〔2020〕7號,省發展改革委)

23. 2月到6月可免征中小微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6月底前,企業可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在此期間對職工因受疫情影響未能正常還款的公積金貸款不作逾期處理。(皖政辦明電〔2020〕7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

24.對承擔市場保供的農業企業免費提供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皖政辦明電〔2020〕7號,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

25.鼓勵電信運營企業、云平臺企業為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中小微企業免費提供云上辦公服務。(皖辦明電〔2020〕13號)

三、穩崗創業支持政策(42條)

1.將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裁員率放寬至上年度全國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5.5%,對參保職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業,裁員率放寬至不超過企業參保職工總數的20%。(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2.對按省疫情防控應急綜合指揮部要求,提前復工復產、納入重點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的企業,所在市、縣可使用就業補助資金,按每人每天200元的補貼標準給予一次性就業補貼。(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3.對在疫情防控期間新增就業崗位的小微企業,根據新簽訂12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的人員數量,由就業補助資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對其中吸納因疫情無法返回湖北就業人員或登記失業6個月以上人員的企業,標準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戶企業最高不超過4萬元。(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財政廳配合)

4.各地結合穩就業需求,對在疫情防控期間保持正常生產、積極采取措施穩定職工隊伍的制造業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穩定就業補貼,與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不可重復享受。(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縣人民政府牽頭,省財政廳配合)

5.對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職業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財政廳配合)

6.2019年末失業保險基金備付期限24個月(含)以上的市,可將受外部環境或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納入重點企業(困難企業)范圍,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或按6個月的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社會保險費50%的標準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具體標準由符合條件的市政府自行確定。(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人民政府牽頭,省財政廳配合)

7.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微企業,與社會保險征收機構簽訂緩繳協議后,可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緩繳期限不超過1年,緩繳期滿后,企業足額補繳。(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8.對因受疫情影響,逾期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保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的企業,允許疫情結束后3個月內補辦,緩交、緩辦期間不加收滯納金。(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醫保局)

9.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10.對已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可向貸款銀行申請展期還款,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財政部門繼續給予貼息支持。(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配合)

11.鼓勵返鄉創業企業、小微企業、就業扶貧車間優先參加工傷保險,降低企業因疫情產生的工傷風險。(皖人社明電〔2020〕 26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

12.對暫時難以外出且有就業意愿的農民工,開發一批就地就近就業崗位;對有創業意愿的,同等享受當地創業扶持政策,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對確有困難的,可按規定通過公益性崗位托底安置。(皖人社明電〔2020〕 26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

13.對因疫情導致勞動者暫不能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勞務派遣用工。(皖人社明電〔2020〕 26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

14.對重點企業通過開展企業間用工余缺調劑穩定職工隊伍的,由就業補助資金按調劑就業職工人數給予一定的補貼。(皖人社明電〔2020〕 26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

15.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在確保防疫安全情況下,在停工期、恢復期組織職工參加線下或線上職業培訓的,可按規定納入補貼類培訓范圍。將企業新錄用人員崗前技能培訓的補貼標準提高到不低于人均1000元,培訓對象擴大到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構成事實勞動關系且入職不超過12個月的所有員工。將職工轉崗轉業培訓的實施主體從重點企業(困難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補貼標準不變。(皖人社明電〔2020〕 26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

16.人社部門近2年來支持建設的各類創業載體,要對入駐的各類創業主體減免房租(2020年2月免收,3月、4月減半),其中創業載體為國有企業經營性用房或產權為行政事業性單位房產的免收3個月房租(2020年2月、3月、4月)。(皖人社明電〔2020〕 26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

17.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皖人社明電〔2020〕15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18.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皖人社明電〔2020〕15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19.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各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皖人社明電〔2020〕15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0.對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或在從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過程中發生符合工傷認定情形的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時,開辟綠色通道,簡化辦理程序。(皖人社明電〔2020〕2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1.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或救治等原因導致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皖人社明電〔2020〕2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2.開辟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為相關醫療機構和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提供優質高效服務。對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提供救治的醫療機構,不受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管理限制,工傷保險基金應當及時結算支付。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治認定為工傷的人員,確需轉院診療的,不受轉診轉院和備案登記限制,工傷保險基金應及時結算支付。(皖人社明電〔2020〕2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3.對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工傷職工,救治過程中使用的國家衛生健康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最新版)所涵蓋的藥品、診療項目以及產生的有關住院服務設施費用,臨時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皖人社明電〔2020〕2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4.通過行業協會和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等,對復工復產企業提供免費在線技術培訓,協調解決防疫物資的采購,組織企業間互幫互濟。(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25.指導面臨暫時性經營困難、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文化和旅游企業,申請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或按6個月的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社會保險費50%的標準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皖文旅發〔2020〕23號,省文化和旅游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6.因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暫時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文化和旅游企業,與社會保險征收機構簽訂緩繳協議后,可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緩繳期限不超過1年,緩繳期滿后,企業足額補繳。(皖文旅發〔2020〕23號,省文化和旅游廳)

27.對因受疫情影響,逾期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保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的企業,允許疫情結束后3個月內補辦,緩交、緩辦期間不加收滯納金。(皖文旅發〔2020〕23號,省文化和旅游廳)

28.優先支持飼料、畜禽屠宰、農產品加工以及種子、農藥、化肥等農資生產和農產品物流配送等生產經營企業加快復工復產。(皖政辦明電〔2020〕7號,各市人民政府)

29.結合脫貧攻堅,組織本地因疫情暫時無法外出務工人員和低收入人員,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業企業對接,就地就近就業,滿足穩產保供用工需求。(皖政辦明電〔2020〕7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30.引導暫時難以外出農民工參加農村水電路氣等基礎設施和人居環境改造,同時不誤農時投入春季農業生產。(皖人社明電〔2020〕3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31.搭建市內企業用工余缺調劑平臺,鼓勵經營存在淡旺季特征、用工峰谷互補的企業開展富余員工“轉崗共享”,引導餐飲、旅游、酒店等暫未復工企業閑置勞動力調劑到疫情防控急需物資生產企業、訂單多的外貿制造企業。(皖人社明電〔2020〕3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32.對來自低風險縣域的農民工在輸出地、輸入地體溫檢測均為正常的,可直接上崗復工。對來自中風險縣域的農民工,由輸出地衛生健康等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下同)出具《健康狀況隨訪記錄表》或“健康碼”,在輸出地、輸入地體溫檢測均為正常的,可直接上崗復工。對來自高風險縣域的農民工,由輸出地衛生健康等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健康狀況隨訪記錄表》或“健康碼”,并由輸入地按要求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后可上崗復工。(皖人社明電〔2020〕3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33.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復工企業返崗農民工名單,對來源于同一城市、人數較多的地方,制定“點對點、一站式”包車運輸方案,確保實現農民工“出家門進車門、下車門進廠門”的安全直達運輸。(皖人社明電〔2020〕3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34.集中發布滬蘇浙一市兩省企業復工計劃和招聘信息,做好返崗農民工跨省市包車運輸工作,幫助農民工安全、有序、快速返崗復工。(皖人社明電〔2020〕3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35.安全有序復工復產。低風險地區全面復工復產,取消不合理限制,不得對企業復工復產設置條件,不得采取審批、備案等方式延緩開工時間。中風險地區根據疫情防控情況,合理安排復工復產,組織員工有序返崗,做到疫情防控與企業復工復產同步進行。高風險地區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業運行、群眾生產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企業正常運轉,指導其他企業采取靈活方案安排員工工作,及時研判疫情走勢,確保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再逐步有序擴大復工復產范圍。(皖辦明電〔2020〕13號)

36.推動縣鄉村農資經營網點全面營業,建立農資“點對點”保供運輸綠色通道。(皖辦明電〔2020〕13號)

37.小微企業與高校畢業生、自主就業軍人、建檔立卡貧困勞動者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小微企業社會保險補貼。(皖辦明電〔2020〕13號)

38.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各類企業,符合條件的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皖辦明電〔2020〕13號)

39.將受疫情影響的就業困難人員納入就業援助范圍,確保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皖辦明電〔2020〕13號)

40.對從事公益性崗位政策期滿仍未實現穩定就業的人員,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長1年,實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皖辦明電〔2020〕13號)

41.疫情防控期間,對參加失業保險并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受疫情影響下崗失業的企業職工,不符合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可發放最長3個月的失業補助金,補助標準最高1000元/月,與失業保險金不同時享受,具體標準由各市自行制定。(皖辦明電〔2020〕13號)

42.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齡。(皖辦明電〔2020〕13號)

四、金融支持政策(22條)

1.對國家及省確定的名單內重點防控物資生產企業,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通過專項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由財政再給予50%的貼息,確保企業貸款利率低于1.6%。(皖政辦明電〔2020〕6號,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2.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疫情發生前3個月生產經營正常,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不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對到期貸款予以展期或無還本續貸。(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安徽銀保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3.徽商銀行、省農信社2020年全年分別安排不少于100億元、200億元的專項貸款,支持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及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皖政辦明電〔2020〕6號,徽商銀行、省農信社按職責分工負責)

4.用好央行疫情防控專項再貸款資金額度和中央財政貼息政策,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提供優惠利率貸款,確保企業獲得貸款期限不超過2天、實際貸款利率低于1.6%。(皖辦明電〔2020〕13號)

5.安排50億元支小再貸款、再貼現額度,以“央行直通車”模式發放,全年發放不少于1000億元的再貸款、再貼現。(皖政辦明電〔2020〕6號,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6.配合國家開發銀行安徽省分行設立應急專項信貸資金,對疫情防控物資、設備生產企業,以及疫情發生前3個月生產經營正常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和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以優惠利率及優惠貸款條件提供直接貸款,或通過合作銀行提供轉貸,符合條件的擔保貸款納入“4321”新型政銀擔風險分擔機制。(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國開行安徽分行、進出口銀行安徽分行、農發行安徽分行、省信用擔保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7.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礎上下浮10%以上。(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安徽銀保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8.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取消反擔保要求,將平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牽頭,安徽銀保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信用擔保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9.對2020年1月1日起新發生的、無需提供抵質押作為反擔保、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1.2%的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省財政按照每年擔保貸款實際發生額的1%給予融資擔保機構擔保費補貼,對單一融資擔保機構單戶企業擔保貸款業務的補貼最高可達10萬元。(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信用擔保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10.對確無還款能力的小微企業,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及時履行代償義務,并視疫情影響情況適當延長追償時限,符合核銷條件的,按規定核銷代償損失。(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信用擔保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11.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出險理賠,開辟理賠綠色通道,快速理賠,應賠盡賠。(皖政辦明電〔2020〕6號,安徽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2.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對重點醫療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的重點企業,通過簡化貸款手續、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提供差異化優惠金融服務。(皖銀保監發〔2020〕1號,安徽銀保監局)

13.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已實際用于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的信貸資金和租賃、信托等資金存量,根據企業需求,通過協商溝通,采取調整合同條款等方式,對本金予以緩收、對利息予以減免。(皖銀保監發〔2020〕1號,安徽銀保監局)

14.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不得盲目拒賠、惜賠、緩賠,不得因疫情影響對企業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工程保險等涉企險種盲目拒?;騿畏街袛喑斜?。(皖銀保監發〔2020〕1號,安徽銀保監局)

15.省級融資再擔保機構繼續免收再擔保費。(皖財金〔2020〕83號,省財政廳)

16.支持中小微企業以專利權、商標權質押融資。對有融資需求的企業,主動服務、全程指導,幫助對接落實金融、擔保、保險等部門。(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7.全面推廣電e貸、電e票業務,積極協調提供在線低成本金融服務,著力緩解下游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皖電辦〔2020〕46號,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

18.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涉農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礎上下浮10%以上。(皖政辦明電〔2020〕7號,安徽銀保監局、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19.幫助受疫情影響的外貿企業辦理不可抗力事實證明和國際信用保險理賠等。(皖辦明電〔2020〕13號)

20. 2020年省財政繼續安排庫款資金10億元,市、縣(市、區)按不低于2倍配套,設立中小微企業轉貸資金池。(皖辦明電〔2020〕13號)

21.將“稅融通”業務支持對象從納稅信用A級和B級企業擴大到M級,2020年累計投放額200億元以上。(皖辦明電〔2020〕13號)

22.為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中小微企業使用貸款發放工資,或為中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發行人提供增信的,政策性擔保費率按不超過1%執行、業務辦理期限壓縮50%以上,由各市、縣(市、區)給予擔保機構保費補貼和代償補償支持,省財政統籌相關資金給予獎勵。(皖辦明電〔2020〕13號)

五、優化政務服務和營商環境政策(54條)

1.啟動疫情防控二類醫療器械的應急審批程序,實施容缺受理、簡化程序、風險評估、附條件審批等措施,提升審批效率。對相關防疫藥品和醫療器械免收注冊費。(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藥監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

2.對新申報醫護類、藥品類科技項目開辟綠色通道,優先立項。(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局)

3.各收費公路經營單位要開通應急物資和人員運輸“綠色通道”,對持有統一式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物資和人員運輸車輛通行證”、承擔運輸任務及空載返程的車輛,一律免收通行費。

疫情防控時期,蔬菜、肉蛋奶、畜禽及產品、水產品、糧油等重要生活物資及種畜禽納入應急運輸保障范圍,按照上述政策執行。(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交通運輸廳)

4.對省內跨市運輸應急物資的,通行證由承擔具體運輸任務的承運單位或駕駛人按省交通運輸廳門戶網站公布的式樣,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寫;跨省運輸應急物資的,通行證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切實保障疫情防控應急物資運輸車輛順暢通行的緊急通知》(交運明電〔2020〕37號)有關規定,由承運單位或駕駛人按交通運輸部門戶網站公布的式樣,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寫。通行證隨車攜帶,享受免費通行政策。(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交通運輸廳)

5.對新開辦企業提供公章刻制免單服務,實行全程網辦、一日辦結。積極提供政務服務全流程免費郵寄服務。對涉及疫情防控的審批服務事項,開辟綠色服務通道,實行容缺辦理、特事特辦。(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省數據資源局、省公安廳、省稅務局、省藥監局、省郵政管理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6.對已與國有企業簽訂合同的中小微企業,確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適當延長合同履行期限,具體延長期限由雙方協商后確定。(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國資委、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7.安徽省自然資源系統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和補正期限在2020年1月24日到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前到期的,礦業權人可以在有效期和補正期限到期后3個月內,提出延續、保留等礦業權審批登記申請或提交補正材料。(皖自然資礦權函〔2020〕10號,省自然資源廳)

8.疫情防控期間,適當調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履約監管方式,暫不開展實地履約巡查。對于受疫情影響未能按期交地、動工、竣工的,疫情持續期間不計入違約期。(皖自然資權函〔2020〕1號,省自然資源廳)

9.對已供應成交地塊(國有建設用地),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期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競得人可申請延期簽訂。(皖自然資權函〔2020〕1號,省自然資源廳)

10.涉及生產許可證的復產轉產企業產品,壓縮審批時限,加快辦理。具備生產條件但暫不能提交相應材料的,實行告知承諾制,由企業承諾在相應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后,當場辦結發證。(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1.疫情防控期間,新申請糧食加工品(小麥粉、大米、掛面、其他糧食加工品)、淀粉制品(粉絲、粉條、粉皮)、非發酵性豆制品、茶葉、食糖分裝等較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的,試行告知承諾制。企業書面承諾符合食品生產企業條件的,各地可實施“先證后查”。加強后續檢查,保障食品安全。(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2.對已通過醫療器械注冊檢驗、且聲明(或自我承諾)產品符合紅外耳溫計型式評價大綱要求的生產企業,先行頒發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再實施技術審查或樣機型式評價試驗。(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3.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期滿,符合條件的生產單位,鼓勵采用自我聲明承諾的方式免評審換證。(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4.疫情防控需要新增相關技術能力擴項的檢驗檢測機構,采取告知承諾、遠程監控評審、專家文審等方式加快辦理資質認定。評審整改環節一律停止現場復核,改為郵寄或網上傳遞“視頻整改資料”確認。資質認定證書全部快遞送達。(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5.對于生產疫情防控產品的企業,簡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審批程序,暫時不能提供檢驗報告的,可在實地核查的同時組織現場抽樣,實地核查和抽樣檢驗均合格的,立即發證。(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6.生產企業轉產醫用口罩、防護服等應急物資的,合并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及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檢查流程,啟動加急檢驗檢測程序,同時認可企業的部分自檢報告。對符合條件的立即辦理產品注冊和發放許可證。(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7.完善疫情防控急需醫療器械及醫療機構制劑應急審評審批機制,加快審評審批速度。對具備應急申報二類醫療器械注冊的企業,安排專門人員,實行首接首辦負責制,一對一、點對點,在線指導,限時辦結。(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8.實現 CCC 免辦行政確認無紙化、即來即辦,允許材料事后補全。(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9.對疫情防控期間營業執照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不能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和企業注銷(含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1 個月內辦理。(皖市監發〔2020〕10號,省市場監管局)

20.受疫情影響不能如期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延續的企業,原有證書有效期限順延至疫情解除后 2個月;對于受疫情影響不能如期接受實地核查、后置現場審查或全覆蓋例行檢查的企業,審查組織單位可延長實地核查、后置現場審查或全覆蓋例行檢查的時限至疫情解除后 2個月。(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21.自 1 月 24 日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到期的,允許有效期順延至疫情解除后 1個月;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到期的,允許延期使用至當地疫情解除后 90天內。(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22.對到期計量標準器具和計量授權,經所在單位自行核查滿足相關技術要求后,延長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 1個月內申請復查;對近期在網上已申請,待疫情解除后安排專家現場考核。(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23.特種設備生產和移動式充裝單位、檢驗檢測機構許可(核準)有效期屆滿不足 6個月的,可以申請延期換證,有效期不超過 1 年。已申請評審換證但因疫情防控無法完成現場或其他方式評審的單位,審批機關辦理終止手續后,可以申請延期換證。(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24.檢驗檢測機構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期申請辦理復查換證的,允許疫情解除后辦理,證書有效期延長至疫情解除后 3 個月。對復工復產企業的認證證書有效期滿的,允許順延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 3 個月。(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25.商標注冊續展申請手續因疫情影響未能在寬展期內辦理的,允許自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起 2 個月內提出續展申請,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26.對列入疫情救治的醫療機構、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及車站等場所的特種設備,確保實施應急檢驗;對復工復產生產企業的特種設備,優先安排檢驗,確保企業按時恢復生產;對維保有效期滿的電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由維保單位和使用單位協商,調整或延長現場維保周期,或者遠程指導使用單位自行維保。(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27.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對資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及時撤銷行政處罰公示、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對由于地址失聯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提交相關資料和申請后不再進行實地核查,直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對因受疫情影響失聯的企業,暫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28.疫情防控期間履行社會責任有突出表現的“黑名單”企業,可申請提前移出“黑名單”。(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29.對有相關需求的部門和單位,建立綠色通道,優先保障疫情防控醫療設備的檢定校準等計量技術服務工作,確保量值準確可靠。(皖市監辦函〔 2020〕 44 號,省市場監管局)

30.允許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開展核酸檢測,鼓勵我省擁有分子生物學實驗室、二級生物安全柜等先進設備和相應技術條件的檢驗檢測機構,響應國家號召,充分利用我省科研技術優勢,積極參與新型冠狀病毒防疫相關檢測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貢獻力量。(皖市監辦函〔 2020〕48 號,省市場監管局)

31.積極支持我省外貿出口企業復產,加快國際標準與國內標準的轉換,推動出口產品依據國際標準和國內標準的銜接。對依據國際標準生產,且相關國際標準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強制性國家標準安全要求的,允許其生產銷售。同時,對于生產國外標準口罩用于出口、有能力生產國內標準口罩未取得相關資質的企業,積極協調聯動,幫助加快辦理。(皖市監辦函〔 2020〕57 號)

32.對疫情防控、公共事業運行、群眾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企業、重大工程的審批事項要建立完善容缺受理、特事特辦制度,實行“馬上辦”。對疫情防控期間到期的相關證照應按有關規定延長一定時限。(皖建審改辦函〔2020〕3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33.對省級核準的事項,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房地產開發、工程造價咨詢、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施工圖審查機構資質延續,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延續;省級委托市審批的省級核準事項,包括建筑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延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延期;省級下放市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核準延續。自2月3日開始到國家宣布疫情結束期間,到期未按時提交延續申請的,疫情結束后3個月內可繼續按延續申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第19號公告《關于資質資格延續申請辦理的公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34.對因疫情防控引發的企業基本電費計收方式變更、暫停、減容及其恢復等業務,實行“當日受理、次日辦結”、“先辦理、后補材料”,全力支持企業盡快復工復產。(皖電辦〔2020〕46號,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

35.協調省內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為企業提供費用低廉、高效便捷的保函和保單等多元化擔保業務選擇,允許企業合用匯總征稅和“兩步申報”業務擔保,為符合條件的高級認證企業辦理“兩步申報”免擔保手續,對海關擔保備案手續隨到隨辦。(合關辦發〔2020〕25號,合肥海關)

36.對加工貿易企業(含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下同)因延遲復工造成加工貿易手(賬)冊超過有效期(核銷周期)的,辦理手(賬)冊延期手續,企業事后補充提交材料。對加工貿易手(賬)冊項下深加工結轉、內銷征稅等各類申報業務超過規定時限的,可延期辦理手續。在加工貿易手(賬)冊項下的料件或成品經企業捐贈或被政府征用的,企業可先向海關提出申請,在登記貨物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允許企業復工后每月15日前對其上月內銷情況辦理集中申報。(合關辦發〔2020〕25號,合肥海關)

37.對受疫情影響重點行業、重點區域的企業優先開展AEO培育、優先認證,增加AEO企業數量,提升AEO企業通關便利化水平。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涉及信用等級調整的AEO認證企業,可在信用信息系統做甄別審核,暫緩進行信用等級調整,待疫情緩解后根據實際情況作相應處理。(合關辦發〔2020〕25號,合肥海關)

38.加快組織物資招標采購,利用線上發標、遠程異地評標、線上簽訂合同等方式,啟動新一輪招標采購,采購規模10.21億元,助推企業復工復產。打通物資供應綠色通道,建立跨區域物資調配機制,利用協議庫存模式,提高物資供應效率。2月下達協議庫存采購訂單4.52億元,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資信良好的中小微企業。(皖電辦〔2020〕46號,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

39.落實好蔬菜(包括瓜果、食用菌)、肉蛋奶、畜禽及產品、水產品、糧油等重要生活物資和農業生產資料點對點保供運輸“綠色通道”政策,確?!安煌\?、不檢查、不收費”,暢通農業生產所需物資到鄉村的運輸通道。(皖政辦明電〔2020〕7號,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

40.疫情防控期間,對疫情防控急需藥品,在一個再注冊周期內未生產上市銷售的品種,需恢復生產上市銷售時,由企業提交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書面承諾即予批準,免于生產現場檢查,通過開展產品上市后監管等方式加強產品質量監管。(皖藥監辦秘〔2020〕15號,省藥監局)

41.醫療器械產品連續停產一年以上且無同類產品在產的,重新生產時,免于生產現場核查,由企業提交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書面承諾即予批準,通過開展產品上市后監管等方式加強產品質量監管。(皖藥監辦秘〔2020〕15號,省藥監局)

42.疫情防控期間,藥械化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延續注冊、生產和經營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0個工作日內辦理。(皖藥監辦秘〔2020〕15號,省藥監局)

43.疫情防控期間,藥品生產企業發生質量負責人或者生產負責人變更、關鍵生產設備變更并經風險評估和驗證的,可以采取告知性備案。藥品生產企業依法可以委托檢驗的,可先委托后備案。(皖藥監辦秘〔2020〕15號,省藥監局)

44.省域內(不含省界)市際、縣際、縣鄉之間普通國省道不設管控站點。除高風險地區外,農村公路管控站點全面取消。(皖辦明電〔2020〕13號)

45.低風險地區的市際、縣際、縣鄉客運班線恢復運營。中風險地區的縣域內客運班線恢復運營,市域內客運班線恢復運營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決定。(皖辦明電〔2020〕13號)

46.落實長三角疫情防控交通一體化聯動方案,建立省際交通運輸協調機制,互相承認鄰省頒發的企業生產原料、產品、農民工返崗包車等運輸車輛通行證,快速檢查、快速放行。(皖辦明電〔2020〕13號)

47.對長三角地區聯防聯控互認機制取得相關證明的人員,可憑證明跨區域自由通行。(皖辦明電〔2020〕13號)

48.依法依規穩妥推行承諾制審批,6月底前需開工的企業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皖辦明電〔2020〕13號)

49.對涉及疫情防控的審批服務事項,環評、能評、用地等環節開辟綠色服務通道,對燃煤發電等方面實行容缺辦理、特事特辦。(皖辦明電〔2020〕13號)

50. 6月底前,對納入穩投資重點工程包、省重點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的項目(房地產項目除外),能實質性開工的,可使用省預留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對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各地可根據疫情防控形勢和實際需要,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中止出讓程序,待疫情解除后繼續出讓。(皖辦明電〔2020〕13號)

51.對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多生產的重點醫療防控物資,由各級政府全額收儲。(皖辦明電〔2020〕13號)

52.對符合條件、有訂單生產任務的外貿外資企業,開通復工復產綠色通道,在保障防疫一線物資供應的前提下,對外貿外資企業所需防疫用品給予支持。(皖辦明電〔2020〕13號)

53.設立進口防控物資快速通關專用窗口,實行快速通關、快速驗放,做到即到即提,確保通關“零延時”。(皖辦明電〔2020〕13號)

54.實施新冠肺炎防治技術產品創新及產業化專項,對新冠肺炎防治創新型技術、消毒殺菌產品、診斷試劑、疫苗、治療性藥品、醫療器械、智慧監(檢)測平臺等研發及產業化給予一定補助。(皖辦明電〔2020〕13號)

安徽省關于依法科學精準抓實抓細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為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會議和2月26日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深入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關于依法科學精準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發〔2020〕28號)要求,按照“外防輸入、內防擴散”原則,毫不放松地抓緊抓實抓細分區分級精準防控工作,確保打贏疫情防控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努力實現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戰脫貧攻堅目標任務?,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交通運輸環節疫情防控

1.優化細化交通管控措施。對疫情低風險地區,不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費站、服務區、省界和國省干線公路上設置檢疫站點;對疫情中風險和高風險地區,不在高速公路主線、服務區設置檢疫站點,確需封閉高速公路出入口或者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費站和國省干線公路上設置檢疫站點的,要報省政府審批,并通過增派人員、增設通道、改進程序等措施著力提高檢疫效率,最大限度減少交通擁堵。各地要從實際出發,精準施策,切實做好交通運輸環節的防輸入工作。

2.加強運輸場所防控。加強對高速公路服務區、客運車站、公交站場和交通運輸工具的通風消毒,以及一線從業人員防護。做好乘客上車前的體溫檢測,引導督促乘客全程佩戴口罩。

3.加強重點地區防控。六安、安慶兩市要在與湖北連接的國省道省界設置檢測站點,對由鄂入皖車輛人員進行“兩查一測”。與湖北省連接的農村公路檢測站點,由屬地縣(市、區)政府確定,不得采取堆填、挖斷等硬隔離方式阻斷農村公路交通。

4.加強武漢(湖北)籍入皖車輛人員防控。在國省干線、高速公路出入口設立武漢(湖北)籍入皖車輛專用通道,對武漢(湖北)籍車輛人員建立并落實“兩查一測”機制,由屬地公安交管、交通執法、衛生防疫人員負責對其駕乘人員進行入境登記、體溫檢測,經體溫檢測無異常的立即放行,有異常的由醫療衛生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置。

5.落實水路環節防控措施。客旅碼頭、汽車渡口及貨運碼頭由屬地政府督促企業落實防控與安全主體責任。載運乘客的大型汽渡應建立聯防聯控檢測站點,對進出場站人員組織測溫檢查;貨運碼頭靠港作業船舶嚴禁船上人員上岸;一線工作人員及乘員備齊必要的防護設備。

6.落實鐵路、民航環節防控措施。嚴格落實進出港(站)旅客體溫檢測,做好高峰期應對預案,適時增設測溫通道、安檢通道,配置足量人員、設備。加強候機廳、候車站及飛機、列車等公開場所的通風消毒。一線工作人員備齊必要的防護設備。

7.落實出入境環節防控措施。在口岸一線進行針對性問詢、排查出入境人員的旅行史、接觸史等,主動發現涉及疫惰的線索,開展口岸防控。做好重點國家和地區疫情輸入防控,加大對境外疫情迅速擴散國家和地區人員入境的管控。推動出入境人員健康申明卡(第三版)落實到位,做好微信小程序電子申報,實現不見面申報,降低人員交叉感染風險。

二、嚴格人員社會管控

8.實行人員分類管理。根據居民近期旅行史或居住史、目前健康狀況、病例密切接觸史等判斷其傳播疾病風險,將居民劃分為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人員,采取針對性的管控措施。高風險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學觀察機構或居家實施嚴格的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相關機構和社區對其進行嚴格管控。中風險人員嚴格落實居家隔離醫學觀察要求,自覺接受社區管理,低風險人員體溫檢測正??沙鲂泻蛷凸?。對來自湖北省人員,一律集中隔離觀察14天。

9.有效落實“四早”措施。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要認真落實傳染病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的“四早”措施,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做好新冠肺炎病例、聚集性疫情、社區疫惰的監測和報告,鼓勵單位和個人發現、報告相關病例和疫情。強化實驗室檢測和診斷,切實提升檢測質量和診斷時效。綜合運用流行病學調查和大數據分析方法,及時發現可疑病例、密切接觸者并進行追蹤管理。各地要指定發熱門診、定點收治醫院開展發熱病人篩查,及時診斷并隔離治療新冠肺炎病例,做到“應檢盡檢”“應收盡收”“應治盡治”,防止漏診、誤診,防止輕癥轉重癥。

10.鼓勵實行動態健康認證。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推廣個人健康碼等信息平臺,不具備信息化條件的地區可采用個人健康申報等方式,居民通過網絡平臺申領電子健康碼或通過社區申領紙質版健康碼(健康通行卡),獲得出行、復工等資格。政府有關部門、用人單位、社區等綜合判斷個人健康風險等級,實現特殊時期動態健康認證。

三、抓實社區(村)疫情防控

11.落實社區防控責任。充分發揮社區動員能力,實行網格化、地毯式管理,責任到人,聯系到戶,確保各項防控措施切實落實、不留死角。針對未發現病例的社區,實行“外防輸入”策略,做好組織動員、健康教育、信息告知、重點地區和高風險地區返回人員管理、環境衛生治理、物資準備等工作。針對出現病例或暴發疫惰的社區,實行“內防擴散、外防輸出”策略,在采取上述措施基礎上,還應當做好密切接觸者管理和消毒等工作。針對出現疫情傳播的社區,實行“內防蔓延、外防輸出”策略,進一步實行疫區封鎖、限制人員聚集等措施。

12.加強農村疫情防控。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村民自治組織以及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作用,組織動員農民群眾開展群防群控。減少集市等人群聚集活動,做好出外打工人員防疫常識教育。對鄉鎮(涉農街道)和村組實行網格化管理,對發現病例的縣,對疫點進行終未消毒和環境衛生清理,除有病例村組外,允許其他村組村民有序出行。具備條件且防控措施到位的鄉村旅游場所,可逐步有序對外開放,經營主體落實防控責任,確保游客和工作人員健康安全。

13.充實基層管控力量。從上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抽調更多干部支援基層。社區(村)要組成專兼職結合的工作隊伍,加強進出人員管理,做到最小化網格管理到位、人員跟蹤隨訪到位、密切接觸者管控到位、環境衛生整治到位、防病知識普及到位。協助疾控機構做好病例家庭、樓棟單元、單位辦公室、會議室等疫點消毒及公共場所清潔消毒。

四、加強復工復產疫情防控

14.落實用工單位防控責任。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督促企事業單位嚴格執行疫情防控規定,落實防控主體責任,指導制定符合自身特點的防控規范。用工單位要嚴格落實復工復產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返崗員工登記報備并建立員工健康臺賬。對于需要接受隔離醫學觀察但無相關癥狀的員工,經檢測篩查排除感染,可適當縮短隔離時間,在做好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提前返崗。對處在隔離期間和入住集體宿舍的員工應每日進行2次體溫檢測。做好辦公場所、工區及公共區域、職工宿舍的通風消毒、環境清理等工作,為員工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實行“進出檢”制度,做好員工日常體溫檢測和健康監測。實施分區作業、分散錯峰就餐,控制會議頻次和規模,盡量減少人員聚集。鼓勵具備條件的企事業單位采取錯時上下班、彈性工作制或居家辦公方式。單位應當設立隔離觀察區域,員工出現可疑癥狀時應當及時隔離并安排就近就醫,配合當地疾控部門做好病例報告、流行病學調查、相關區域封閉消毒等工作。

15.做好員工返崗途中安全防控工作。各地要提前摸排員工返崗需求,動員集中出行,科學制定運送組織方案,做好行前體溫測試等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及時處置。按照“一車一方案”原則,落實各項防控措施。推動勞務輸入地和輸出地對接,實施“點對點、一站式”直達運輸服務,確保員工“出家門上車門、下車門進廠門”。

16.加強員工健康檢測和個人防護。用工單位要切實掌握員工健康情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復工復產后疫情防治知識科普宣傳,設立可疑癥狀報告電話。引導員工減少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氣流動性差的場所。在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正確佩戴口罩。員工出現發熱、呼吸道癥狀時,要及時向本單位如實報告。

五、落細重點場所疫情防控

17.加強公共服務類場所防控。對農貿市場、商場、超市等生活必需類場所及酒店、賓館等生活服務類場所,在精準有序推動開業的同時,嚴格落實環境衛生整治、消毒、通風、“進出檢”、限流等措施,商超物品盡量提前包裝標價,推薦顧客自助購物、自助結算,縮短排隊等候時間。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單位要如實登記旅客信息,對來自疫情防控重點地區的旅客進行排查并及時報告當地疾控機構,按照疾控機構的指導采取相應措施。對公共交通工具和機場、車站、碼頭等人員密集場所,按要求設立留驗站,配備必要人員設備,嚴格落實體溫篩檢等防控措施,發現可疑入員應當勸阻其登乘,進行暫時隔離,并立即通知檢疫部門或當地衛生健康部門及時處置。

18.強化特殊場所和重點人群防護措施。對監管場所、養老、救助、兒童福利、精神衛生醫療等機構,要壓實屬地責任,實施更嚴格的管理措施,防止外部傳染源輸入和內部疾病傳播。開展預防性衛生措施,全面排查入監干警職工、養老、救助、福利院、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等,落實體溫檢測和健康監測制度,禁止有可疑癥狀的人員上崗。密切關注服刑人員、機構老年人、兒童、精神障礙患者的健康狀況,出現新冠肺炎可疑癥狀,應當立即隔離觀察并及時送醫排查。做好防控物資配備,加強日常消毒和環境衛生,加強個人衛生防護。出現確診、疑似病例,應對其可能活動場所開展全面消殺,規范處置個人物品,對其密切接觸者按要求進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加強疫情防控一線工作人員、直接接觸醫用廢棄物人員、密閉空間服務人員等人群的防護,有針對性落實防控措施。

六、精準開展醫療救治

19.推廣規范診療。落實“四早”“四集中”,嚴格執行國家最新版《診療方案》,在全省醫療機構推廣規范診療,加強病情評估和管理,完善病情評估程序,做到普通型不轉重型、重型不轉危重型,努力提高治愈率。對重型和危重型患者的病情評估直至轉為普通型為止。

20.規范發熱門診。加強醫療機構發熱門診病例的監測、發現、報告,對無明確誘因的發熱、提示可能罹患傳染病的患者,或雖無發熱癥狀、但呼吸道等癥狀明顯的患者,立即進行實驗室檢測和影像學檢查;發現有肺炎影像學特征的病例,立即進行病原學檢測;懷疑為新冠肺炎病例或不能排除的,嚴格隔離治療并報告當地疾控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密切接觸者跟蹤管理。

21.強化重癥患者救治。對重型和危重型患者,嚴格實行“一人一方案”“一人一團隊”“一天兩會診”“一天三查房”制度。對危重癥患者,實行“1+1+1+1”(1位治療團隊首席專家、1位省診療組工作人員、1位院領導、1位市領導)包保制度,并確保每位患者2名主管醫生和10名護士。省專家組加大指導力度,及時請求國家專家組指導,組織國家級遠程會診。

22.加強出院患者管理。按照最新版《診療方案》要求,出院患者繼續進行14天健康狀況監測,出院后第2周、第4周到醫院隨訪、復診。

23.做好其他患者救治。統籌做好孕婦、兒童、老人等人群和慢性病患者的日常治療和應急救治,做到急重癥患者救治有保障,慢性病患者用藥有供應,一般患者就醫有渠道。

24.加大科研攻關力度。加強藥品和疫苗研發,加強病例分析研究,及時總結推廣有效臨床應用經驗、有效診療方案。

七、統籌物資保障

25.擴大防護物資供應。對納入調度、尚未復工的重點生產企業,逐個指導、精準調度,提高復工復產服務便利度,落實各項惠企政策,完善政策配套實施辦法,取消不合理審批,推動企業以最快的速度達到百分之百的產能。在復產企業現有產能基礎上,通過改進生產工藝、新上生產線、擴建廠房、鼓勵同類企業及時轉產等方式,進一步擴大生產能力,持續增加防護物資有效供給,盡最大努力滿足復產復工需求。

26.加強物資調配。各地要統籌轄區資源,除推動相關企業生產外,通過采購、捐贈、調劑等各種渠道,加強    N95口罩、醫用防護服等特別緊缺醫用物資的統一調撥,統籌解決企業口罩、消殺產品、手持測溫儀等防護物資需求問題。積極推行“網上預約+定點投放”等供銷模式,優化投放程序,確保保障供應有力有序。

八、實施群防群控

27.明確各方責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準確分析把握疫情和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緊緊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壓緊壓實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單位責任、家庭責任、個人責任,依法依規落實科學防控、精準施策總要求,推動精準防控、重點防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

28.廣泛動員社會力量。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優勢,組織動員群眾積極投身疫情防控,支持廣大社工、義工和志愿者開展心理疏導、情緒支持、保障支持等服務。對因疫情在家隔離的孤寡老人、困難兒童、重病重殘人員等群體,加強走訪探視和必要幫助。

29.完善有獎舉報制度。對舉報隱瞞病情、病例接觸史、武漢(湖北)旅居史等線索,經查核實的,由各地予以獎勵。

30.加強宣傳教育。切實加強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宣傳,引導全社會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措施。及時回應媒體關切,引導群眾切身感受疫情發展的向好趨勢。全面做好政策解讀,進一步凝聚民心、堅定信心、穩定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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